
为进一步维护全县辖区低空领域安全,加强辖区内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及有关活动的安全管理,依法打击各类违规违法飞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小金县公安机关现对辖区范围内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登记范围:除用于执行军事、公安、司法机关、国家安全部门任务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外,其他均属于登记范畴,应当按要求进行实名登记与备案管理。
登记方式:民航部门登记。进入官方平台(手机端进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系统APP”简称“UOM APP”),或电脑网页登录(https://uas.caac.gov.cn)按流程依法办理登记,完成注册登记后,将生成的二维码粘贴至注册登记的无人驾驶航空器机身上。
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人应当将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系统注册登记信息报派出所备案。
1.个人持有者:需携带个人身份证件和无人驾驶航空器、购买凭证和实名登记标志二维码,到户籍地或居住地派出所进行备案登记。
2.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持有者(含科研、业务使用等):需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持无人驾驶航空器、购买凭证、实名登记标志二维码,到单位所在地辖区派出所进行备案登记。
3.无人机转让或者信息变更需及时在UOM平台更新,同时向公安机关备案。
自本通告执行之日起,请广大群众、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飞行爱好者主动配合开展实名登记备案管理工作;原来购买或使用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须在本通告施行之日起60日内主动配合登记工作;新购买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须在购买之日起60日内主动配合登记工作。
根据2025年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关于飞行空域管理规定,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或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飞行、升放前款规定的物体非法穿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第七十六条: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监护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第五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发现无人驾驶航空器违规飞行、未登记飞行或涉嫌违法使用的,可拨打110报警电话进行举报或提交相关线索,公安机关将及时核查处置。
请小金县广大无人驾驶航空器持有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主动配合公安机关监管工作,共同维护安全有序的低空环境。
信息来源:小金平安